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关于贸易业务定义等5个问题
1.关于央企开展股指期货等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业务问题的咨询
2.关于企业处置以非开发方式获得房产是否需进场交易事宜问题的咨询
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适用范围问题的咨询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问题的咨询
5.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关于央企开展股指期货等以股票
为标的的衍生品业务问题的咨询
问题: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对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了管理与规范,请问在8号文印发后,中央企业是否可以开展股指期货、期权等以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品业务?
国资委回复: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商品类衍生业务(标的资产为大宗商品)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标的资产为货币和利率)。股指期货、期权等以股票为标的资产的衍生业务,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
关于企业处置以非开发方式获得房产
是否需进场交易事宜问题的咨询
问题:
国有全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一定数量房产,该企业处置该批房产时,是否需按照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
国资委回复:
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例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国有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所生产的汽车等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围,不需要进场交易,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如果相关物业、交通工具列为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适用范围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请问下地方国有企业能否参照适用该文件?
国资委回复:
经研究,《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规范对象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能否参照适用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决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涉及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条款中“特定行业”应当如何理解?
国资委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中的“特定行业”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有特定要求的行业。
二、32号令中关于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是原则性的表述,一般是指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石油石化、电信等行业,以及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等的企业,并根据国有经济承担的使命任务和功能定位进行调整。实践中,具体企业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32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是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企业资产转让行为不可参照。
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问题: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资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对于二级公司三级公司“两头在外”中的“中央企业集团外”如何理解?
国资委回复: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定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是指均在某一家中央企业集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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