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之新规——国资资行权规「2022」39号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22-6-27 点击次数:79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之新规——国资资行权规「202239       

2022年516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9号文”)。从其内容看,应当是对20166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的补充和优化。

一、增加了“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

1、“32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39号文”第一条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通过这两个条款的比较,明显可以看出:

39号文”新增了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也可以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即尽管标的企业并非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但属于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也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这样的规定,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起到高效的作用。

二、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产交易规定

1、“32号文”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39号文”第二条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述两相比较,可以看出:

对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必须保持国有控股地位不变”。此外,39号文明确了三种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情形,增强了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的效率。

三、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

39号文”增加: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该条规定,旨在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

四、非公开协议转让价格

1、“32号文”第三十二条: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39号文”第四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两者比较,可以看出:

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即便不是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只要双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就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非公开协议的转让价格。

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关于无偿划转,主要有以下3个规定:(12005829日,国资委颁布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2009216日国资委出台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32014711日国资委出台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39号文”第五条: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上述规定,明确了无偿划转的范围,允许“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可以无偿划转。而不限于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

六、企业增资的信息披露

1、“32号文”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32号文”第13条仅对产权转让预披露信息作出规定,对于增资扩股没有预披露信息的规定。

2、“39号文”第六条: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第七条: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39号文”对企业增资增加了预披露信息。

七、缩短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调整价格重新公告期

1、“32号文”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2、“39号文”第八条: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由此可见,对于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如仅涉及价格调整进行重新信息披露的,则缩短披露时间。

八、无形资产使用的要求

2019年1212日,国资委发布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九):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按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本次“39号文”第九条: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对于所属企业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失去实际控制权的,标的企业不得再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有利于有效维护国有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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