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资经营公司的新定位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08-4-21 点击次数:5109
这种新型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国有资本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新平台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不久前透露,作为国资委管理央企上市公司的一个载体,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年内成立大有可能。

  组建专司资产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形成中央企业3层次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组织架构的重要一环。可以说,这种新型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国有资本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新平台。

  背景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过的30年历程,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一改革的中心环节展开,旨在构筑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经过了放权让利,以利润留成这一利益杠杆激活企业自身理性;进一步推进到承包制,借助承包契约关系界定政企关系;最终走向利税分流,赋予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伴随改革的深入,市场约束力度的不断加强。

  实践证明,搞活企业的深层次任务是搞活国有资本,探寻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新机制。早在1993年开始,上海和深圳就开始试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先后成立地方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时,将政府对产业经济活动管理的行政性机构主管局改制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又称之为"局改制",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既已配置在具体的企业组织中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由此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形成3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架构,明晰处在市场竞争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体关系。

  这种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最终在2003年召开的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得到确认,正是在这次会上,国务院设置了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此同时,也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原则,构建起全社会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在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产权隶属关系的基础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除了对全国的国企国资改革加以规划统筹指导外,还对中央直属的特大型国有企业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利。

  5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重大进展。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完善,央企所掌控的国有资产与市场的融合方式经过了部分改制上市,与其他非国有资本形成混合经济运行,逐渐步入整体上市的改革新阶段,开创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条件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篇章。

  正是在部分央企实现整体上市后,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资产权利行使主体提出了新的改革要求。组建国家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就被提上议事日程,成为热议中的国资改革深化推进的新话题。

  定位

  国资委成立5年来,在推进企业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2003-2007年,央企在A股上市29家,H股16家,红筹股7家。目前,央企作为实际控股方的上市公司共有279家。

  不难看出,这些中央企业扮演着混合型控股公司的角色,即对于已经上市的业务板块的国有资本部分行使着出资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没有上市的业务板块的经营活动直接行使管理权利。或者说,既从事资产经营,又从事生产经营。毫无疑问,这种混合经营方式直接面对市场,企业的经营机制受到市场的直接约束,较之传统的行政性管理方式已经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特别是近年来国资委在推进央企的突出主业、做强主业方面开展较大规模和范围的资产重组工作,5年来共有95家(次)中央企业参与了47次重组,中央企业户数已经由196家调整为150家。促进了中央企业业务链整合,发挥了协同互补效应。

  一方面,央企业务和组织结构梳理整合,资本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完善,使得央企的整体上市条件日趋成熟,央企自身的改革顺次步入从混合型控股公司向纯粹型控股公司转型的阶段。这种国有资产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就成为公有制(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新的平台。

  央企实现整体上市后,究竟由谁来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是简单地延续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持股,还是组建新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这是摆在国资委面前的一个新问题。

  理论分析表明,由国资委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利,国资委日常工作的相当部分精力会陷入对于已经整体上市的公司治理具体琐碎事务,成为简单的资产经营机构,从而影响作为全社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能的公正正常行使,这种状况显然是与国资委作为中央政府的特设机构的定位相矛盾。

  因此,组建专司资产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就是一个适合的解决之道。这种新组建的国家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据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全局性、社会性、行政性、终极性权利要求,通过接受授权,行使微观场合的国有资产经营性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已经整体上市的国有资产。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程序,行使资产经营管理权利,具体参与整体上市的公司治理活动。

  对于我国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完全根据市场规则,与其他非国有资本相融合,开展市场化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从而在组织形式和制度规范上实现国有资本与市场经济相融合,既带动了国有资产市场化投放,又保证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的运用,成为一个全新的平台。

  运作

  这种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接受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基础上,应完全置身于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属于专司资产管理的纯粹型控股公司,从而同样可以纳入《公司法》的管辖范围。

  联系这种纯粹型控股公司的市场定位,我们还是要对这种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国资委的关系、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与市场的关系加以讨论,以便对其定位有更加完整清晰的了解。

  首先,由于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行使终极所有者职能,对全社会国有资产管理加以行政性规划,提出国有资产的行政性、法规性管理原则和宏观性的、整体的保值增值经营目标。但是,国资委不能直接行使微观场合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这种微观经营职能就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来承担。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国资委授权,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性管理。国资委通过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授权,将国有资产推向市场,实现了国有资产行政性宏观性管理与微观性经营性管理的衔接。

  其次,国资委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是通过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加以连接的,国资委作为终极所有者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再直接对上市公司发号施令,由此解决政资分离、政企分离问题。这也会对国资委既有工作方式提出挑战。

  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接受授权委托,直接进入上市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活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程序行使股东权利,发挥股东作用,承担股东责任。因此,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出资人与用资人的关系。

  可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承担着在具体企业的和经营场合的国有资产市场化配置、管理、经营的使命,是处在市场一线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类特殊企业。它的运行管理完全可以做到遵循市场规则,受市场规则制约,体现资本在市场环境下的平等性。

  正是通过这一特殊企业,使国有资产配置经营完全纳入市场经济轨道,解决了国有资产市场化运行、与市场经济相融合这一前人没有解决好的挑战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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